德国旅游出险 两年未见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境外出险理赔怎么就那么难呢?我们家人为这事已经奔走两年了。”在德国旅行的一次意外让67岁的王先生从此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治疗使得家中负债累累。虽然王先生购买了境外救援医疗保险,但其家人多次求助这一保险的承保方——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却至今没有结果。保险公司称,难以理赔的原因是王家提供不了必备的申请材料。
事件:境外出险 保户自此瘫痪
昨日,记者在北京博爱医院见到在此进行康复治疗的王先生。经过两年的康复,他的双手已能轻微活动,但生活还是不能自理,穿衣服都要人帮忙,“我们眼下最着急的是医疗费,就指望用保险赔偿金来还债和继续治疗呢。”
2004年12月,王先生和老伴去欧洲看女儿,22日他在德国科隆火车站出站下楼梯时,突然摔了一跤,伤及颈椎,从昏迷中苏醒时他的四肢已失去知觉,在场的人纷纷帮忙,很快王先生被救护车送往科隆医学院附属医院。
“出国前,我花350元购买了一份新华人寿的境外救援医疗保险,业务员给我一张卡,说只要带上这张卡,在国外就可以看病了。当时,我们只带有两千欧元现金,所以一入院我们就向科隆医院出示了这张卡,但院方不认可。我们几次打卡上报案电话向保险公司求助,均被告知自己先垫医疗费,回北京再说。”王先生为此自己承担了境外医疗费、救护车费用、机场救护设施费、德国护送医生在京住宿等各种开销,约2万欧元,但因其所带钱款不够,大部分拖欠。
保户:赔偿费无故缩水一半
2005年5月,王先生病情稳定后,家人找到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理赔。当年7月,王先生在保险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做了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先生伤残情况符合该保险公司《境外救援医疗保险》规定,“给付比例100%”,即30万元。但今年3月,王家得到通知,意外伤害残疾部分保险公司只能赔付50%,“对于这个变动,保险公司拿不出任何书面依据。”
王先生称,中德两国制度差异也给证据材料的搜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德国医院不会向病人出具详细的医疗费用清单、收据,但这是理赔的必备材料。目前我们只有医院出具的一张2000欧元收据和1万多欧元的催账单,保险公司根本不认催账单。”
保险公司:保户出险前颈椎就有问题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部的杨女士称,王先生办理境外险时得到的磁卡只适用保险公司指定的海外救援机构,其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使用,业务员是否说清此事,现已无法查询。她提到,公司从北医三院王先生的主治医生处了解到,王先生在出险前颈椎就有问题,这可能是病情的一个诱因,因此,总公司给的指导意见就是只承担50%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如果有争议,双方可找一家仲裁机构鉴定。另外,对于王先生提交的催账单,杨女士表示:“我们不可能根据催账单赔付,因为保险公司只能对保户已支付的金额进行赔偿,据了解,王先生至今尚未还完德国医院的医疗费,未还部分赔不了。”
律师:伤残鉴定是有力证据
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称,保险公司如果只愿承担50%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需拿出权威的依据,如果起诉到法院,王先生在2005年做的伤残鉴定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王家所出示的医疗费用证据材料不符合公司要求,并以此为由不予理赔,保户可起诉至法院,由法院裁定这些材料能否证明医疗费用已发生。如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有责任承担保户医疗费用,即使王先生尚未支付完医疗费,保险公司也应帮助解决。
北京晨报/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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