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敏猝亡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特约维权专家: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滨
主持人:
近日,沪上市民刘先生打来热线电话,反映其子因药物过敏致死,而保险公司却断定其子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因此提出拒绝赔偿。那么,究竟是谁更有理呢?
案例回放:
刘先生的儿子刘晓(化名)是在校大二学生。今年年初的一天,刘晓突感身体不适,腹痛难止。 刘先生随即将儿子送到附近一家医院就诊,经夜间值班医生初步诊断为急性肠胃炎。于是,医生给他开了专治肠胃炎的药物进行点滴治疗。
第二天,刘晓即被告知可回家休养。第三天,在家休养期间的刘晓突然呼吸急促,并开始呕吐不止。虽然被马上送到医院进行急救,但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刘先生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只被确认为肠胃炎的儿子为何猝死?经医院最后解剖诊断,刘晓是由于迟发性药物过敏直接导致死亡。
办完儿子的葬礼后, 刘先生拿着儿子的意外伤害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单,来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过核赔,保险公司认为刘晓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刘晓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认为药物过敏不属于意外伤害而拒赔;但受益人刘先生认为被保险人死亡应属于意外,该赔。也就是说,只要判断药物过敏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范畴,即可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作出赔偿。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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