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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立遗嘱将抚恤金赠与同居者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3-08-25    作者:刘德斌律师
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职工生前立下遗嘱约定将抚恤金赠与不是亲属的人是否有效?2013年8月22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遗赠纠纷作出的宣判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姚震榕是大新县某单位的职工,他结婚后与妻子于1990年生育一个女儿,取名姚小雨。2005年,姚震榕与妻子离婚,女儿随妻子生活。2009年,姚震榕开始和一个名叫李红霞的女子同居生活,但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2年9月,姚震榕不幸患上重病。在他住院治疗期间,李红霞对他细心护理,不离不弃,让他很感动。由于病情没有好转,姚震榕感觉到他不久将离开人世,此时,他觉得最亏欠李红霞。为此,他立下遗嘱,并写信给单位,声明在他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全部赠与李红霞,不得分给女儿姚小雨。同年12月,姚震榕因医治无效去世。
  女儿姚小雨得知遗嘱内容后,即到父亲的单位交涉,阻止单位发放抚恤金给李红霞,并于2013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遗嘱无效。
  大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个人财产给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与他人。但抚恤金是用人单位给予死者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不是死者生前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不能用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死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姚震榕生前立遗嘱指定在其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由李红霞领取,该遗嘱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姚震榕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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