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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撤销二孩生育证 法院判决撤销政府决定

发布日期:2013-08-18    作者:刘德斌律师
广西宾阳县的廖某芳领取《二孩生育证》并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却收到镇政府撤销其《二孩生育证》的决定。为挽回二孩生育权,廖某芳一纸诉状将宾阳县宾州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6月25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以宾州镇人民政府行政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镇政府撤销廖某芳的《二孩生育证》的决定。
2001年,广西宾阳县芦圩镇计生办颁发给廖某芳、杨某夫妇《二孩生育证》,证中登记廖某芳、杨某双方为农民,该证2002年内有效。事后,廖某芳、杨某夫妇在证件有效期内生育第二个孩子。事隔十年,宾州镇人民政府认定廖某芳属非农户口,属国家事业单位职工,不符合生育二孩规定,遂作出撤销廖某芳、杨某夫妇《二孩生育证》的决定。
原告廖某芳收到镇政府决定后不服,认为其《二孩生育证》取得符合法定程序,属行政许可范围,不能依照行政处罚法予以撤销,且其本人对事实、理由、依据和所享有的权利均不知情,严重剥夺了其本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因此宾州镇人民政府的决定是无效的,诉请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宾州镇政府辩称,廖某芳属国家正式职工,取得《二孩生育证》无事实根据、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行政机关可撤销该行政许可。这种撤销决定是普通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处罚,且国家对行政许可证的撤销程序未作严格规定。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某芳、杨某夫妇于2002年生育第二胎,2012年宾州镇人民政府作出撤销该证的决定,认定廖某芳属非农业户口,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但这个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只有廖某芳,其丈夫杨某没有参加,属行政程序中遗漏了必要的行政相对人,而《二孩生育证》的申请人和持有者均为廖某芳、杨某夫妇,宾州镇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行政程序违法。遂作出判决撤销宾州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撤销廖某芳、杨某《二孩生育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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