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申请程序 (江西)
办理依据 |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2000]第101号令) |
申请对象 |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1、在本省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的公民; 2、在本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 二、自然科学奖 在本省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活动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者规律,做出科学发现的公民。 三、技术发明奖: 在本省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本省经济发展和科技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对本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3、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对本省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五、国际合作奖 1、同本省的个人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并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外国人或组织; 2、向本省的个人、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本省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外国人或组织; 3、为促进本省与国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和组织。 |
主办单位 |
省卫生厅协助省科技厅组织医药卫生行业组评审工作 |
申请条件 |
1、申请项目经科学技术主管机构或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单位推荐; 2、通过成果鉴定并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3、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同级或同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励的,不得申请;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生物品中长跑 、食品、药品、基因技术和产品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证书; 5、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等方面存在争议的,不得申请; 6、经评定未被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可以重新申请。 7、被评定为缓评的项目,如果解决了缓评原因中的问题,可按规定重新推荐。 |
申请内容 |
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江西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一式六份,其中5份与附件合订成册,软盘一张; 2、《项目简介》一份; 3、《江西省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人)汇总表》一份; 4、附件材料: 1)表达项目主要技术内容的材料:论文论著、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标准、设计说明书、专利证书、操作手册(规程)、系统文件、图纸等; 2)项目技术评价材料:鉴定证书、验收证书、文献收录、引用、应用证明等; 3)凡属于特殊行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含生物制剂),医疗器械、食品等必须提供相关审批证明材料,如品种认定书、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新药证书、医疗器械市场注册证、软件登记证等。 4)效益证明 |
办理程序 |
1、科技项目负责人向厅科教处提交推荐书和有关附件材料; 2、厅科教处形式审查,反馈意见; 3、组织专家初审,反馈专家意见; 4、经厅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 5、省科技厅查核,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公布奖励项目。 |
办理时限 |
省卫生厅科教处受理奖励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形式审查,和专家初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