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 第6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2)《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9 号令) 第四条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境内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第五条规定: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第六条规定:每年2月底之前,境内外资银行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或短期外债余额的申请。其中,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应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办理条件
境内外资银行申请外债借款规模应附文件
(1)借用中长期或短期外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2)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3)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分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办事流程 (1)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没有主报告行的外国银行分行向商业注册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2)设区市发改委受理审核后报省发改委。
办理时限 收到完整无误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发改委。
责任部门 省发改委办公室转外资处受理。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聂文龙、李庆
联系电话:0791-6225154,6222580
传 真:0791-622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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