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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3-08-02    作者:杜冠华律师
案情简介:,王某,QD某大型国有企业供销科科长,2006年因涉嫌非法侵吞100万公款,已贪污罪被QD检察院刑事批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其家人找到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委托杜冠华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风采:律师介入后,积极为犯罪嫌疑人寻找有利证据,到工商局为犯罪嫌疑人为本案调查取证,终经多番周折,发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国有企业,其性质实际为公私合营,即国有资产占90%。个人资产占10%。在寻找到本案的突破口后,律师积极争取先成功为犯罪嫌疑人办理的取保候审,后在一审开庭后,以本案主体不适格、主观上非故意占有、未利用职务便利等辩护意见,迫使公诉机关在压力下,撤销诉讼。



最终点评:贪污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

  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必须是出自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目的。

  3、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与威信。

  4、贪污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必须是上述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承办律师从主体上利用犯罪嫌疑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直接攻破本罪;又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贪污罪的一个必要特征上,找到突破口;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终还其一份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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