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丢失居民档案 法院判决赔偿八万
发布日期:2013-07-31 作者:刘德斌律师
据刘某介绍,他1991年被单位除名,单位将他的档案移交到某派出所。2010年,经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办理退休。刘某去派出所查找档案,却被告知档案已丢失。因为没有档案,刘某至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刘某诉到法院,要求派出所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办理调动、聘用、核算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乃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及享受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派出所接收了刘某的档案,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由于档案遗失,使刘某无法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由于刘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依靠劳动获取基本收入,使得刘某目前的基本生存及养老问题均面临困境,该损失后果的形成,派出所负有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派出所赔偿刘某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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