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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未标示配料添加量 工商处罚正确法判维持

发布日期:2013-07-26    作者:刘德斌律师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食品公司诉工商局行政处罚违法的行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作出了维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20122月,江苏省东台市工商执法人员在超市检查时发现某食品公司供应给超市用于经营销售的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该食品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某食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结果维持了原行政处罚,食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东台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某食品公司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食品公司经营销售的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外包装标签上以图形、字体、文字说明等方式突出橄榄二字,强调该食用调和油添加了橄榄油的配料,且在吊牌(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上有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100%特级初榨橄榄油等文字叙述,而未对橄榄油的添加量进行定量标示。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某食品公司未对橄榄油的添加量进行标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东台市工伤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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