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政制理想是普遍的吗?
发布日期:2004-08-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另一种观点可能是说,自由主义民主政制由于是西方文化习性的结果(=西方的真理),因而其基本政治价值(实质)不具有普遍性,若主张它具有普遍性,就是西方中心主义或西方文化霸权论。这种观点既然否定政治的自由价值(实质)具有普遍性,自然就堵死了这种价值具体地获得实现的一切通道。由于任何社会规程的价值理念都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习性,这种观点主张,任何文化习性的社会理念应有平等的权利成为其基本的政治价值(实质),其结果就是反对政治的自由价值实质的普遍性。
既存的自由立宪国家制度是否真的保障了个体自由,的确仍是一个问题。但没有问题的是,保障个体自由是自由主义立宪的原则。其他“主义”(比如民族社会主义)的立宪原则并不以个体自由,而是以意识形态花的民族共同体的目的和价值为立宪原则。国人如今好讲“宪政”,但最好先搞清楚,是什么样的宪政,以何种价值基础来立宪(或修宪)?
自由主义思想持守形式理性,抵制浪漫的民族理性思维。按自由主义价值论的价值自抉及“真理认识论上的平等”-任何一种价值观都不能认为自己比其他价值观优越,国家或共同体代表每一个人的价值的观点根本无法成立。这里可以再次看到,文化民族主义的政治原则与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的对立,不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对立,而是两种现代政制正当性论证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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