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2.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江西省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申办材料 (一)江西省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说明: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登记处提供拍摄证件照服务,当事人可自愿选择。
办事流程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计价格字523号的规定,离婚证书工本费9元/对。
办理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一天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办事地点 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 4号,江西省供销社二楼
联系方式 0791-6350347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目上午8:00— 下午5:30
监督电话 0791-622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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