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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不检点动手伤人判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日前,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侵权案,许昌县建设局城管队在执法过程中因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并动手伤人而吃了官司。

2002年11月14日下午,许昌县建设局城管队三名女执法队员黄某、李某和王某在新许路执勤时,看见李淑梅在县水利局家属院大门口用人力三轮车载高压锅经营爆米花生意,即上前责令其到院内经营,执法队员遂将车推到家属院内。20分钟后,三名执法队员再次巡逻到此时,仍见李淑梅在院门口经营,即再次责令其到院内经营。李淑梅不从,双方发生争执。执法队员李某上前掂走高压锅,李淑梅见状,忙上前拉住李某的衣服不放。这时,另两位执法队员也上前与李淑梅争执并撕扯,撕扯中李淑梅摔倒在地。稍后,孙某等城管队员闻讯驾车赶到现场,制止了事态发展并将李淑梅的高压锅予以扣押。下午5时许,李淑梅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819.50元,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李淑梅伤愈出院后,一纸诉状将许昌县城建局告上法庭。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向原告出具送达扣押物品手续即扣押原告的高压锅,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告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与原告的伤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了被告违法扣押原告高压锅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的高压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2350.70元。日前,许昌县建设局已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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