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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非法拘禁当事人跳楼致残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镇政府非法拘禁他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行政赔偿案。最终镇政府被判赔偿伤者(略)元。

2000年5月28日,原告刘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渑池县X镇人民政府非法拘禁。在拘禁其间,刘某因对镇政府的行为不满,遂从拘禁的楼上跳下逃跑,因楼层太高,刘某跳下后被摔成重伤,虽经治疗痊愈,但已形成残废。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七级伤残,花去医疗费42977元。刘某在向被告洪阳镇政府要求赔偿时,该镇政府迟迟没有完全解决。无奈,刘某将洪阳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非法拘禁给自己造成残废的损失共计7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本案被告洪阳镇政府非法拘禁原告属违法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与原告跳楼逃脱致残有因果关系。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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