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国家赔偿案例 >> 查看资料

徐某某诉王某某不当得利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原告:徐某某,男,1952年12月生,吉林省安图县海洋商店业主。

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6月生,吉林省安图县个体户。

原告徐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向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图县人民法院因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

原告徐某某于1995年7月2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海洋商店,将15680元装在一黄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徐某某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期间,邻人赵宁远告知原告,他看见王某某的五岁儿子王某东拣到了提包。邻人杨洪财也看见王某某的儿子拣到一黄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某某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某某拒不承认其儿子王某东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庭审中,证人赵宁远出庭作证称:“我是王某某的西邻居。7月2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某某的儿子王某东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这时,我爬在墙头看见王某东拎着一个黄色女式提包。”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洪财的证言:“7月29日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某某家附近,看到一个小孩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说着,跑进王某某院子里。装钱的包是黄色女式提包。”王某某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

安图县人民法院认为:通过庭审,可以认定原告徐某某丢失的装有15680元的黄色女式提包,确系王某东拣到交给了被告王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王某某的儿子王某东将拣到的提包交给王某某,应属没有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徐某某。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庭主持下,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王某某将拣到的装有15680元的黄色女式提包返还给原告徐某某。

案件受理费637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徐某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自愿给王某某5000元以示酬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