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通知成废纸,教委失职赔损失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例简介]
原告魏秀华河南省驻马店电大学生
被告河南省新蔡县教育体育委员会
案由侵权赔偿
魏秀华1997年参加高考,被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英语专业录取。当年9月11日,魏的录取通知书就被新蔡县教体委高招办收到。因魏秀华的通知书上写的是:“新蔡高中魏秀华”,而新蔡县没有新蔡高中这所学校,致使魏的通知书无学校认领。在这种情况下,新蔡县教体委高招办工作人员既不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学校联系查清情况,又不及时将魏的通知书退回地区高招办说明原因,而是将魏的通知书锁进抽屉中近50天,延误了报名时间。魏秀华知情后,多次上访要求教委解决其上学问题并赔偿损失。1998年10月25日,魏秀华在县、地、省三级教委的帮助下,第二次得到了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英语专业补录通知书。但魏秀华认为其精神受到打击,家庭也受到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在向教体委索赔未果的情况下,魏秀华将教体委推向被告席,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75000元。
[案例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新蔡县教体委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以致延误了魏秀华录取通知书的发放,使魏秀华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魏秀华因此上访告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在精神上受到的伤害,教体委应予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新蔡法院判决新蔡县教体委赔偿魏秀华精神损失5000元,交通费、住宿费、一年生活费5056.82元,共计10056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点评]
近年来,有关高校录取通知书各种原因因不能及时送到考生手中的事例并不鲜见,尽管新闻媒体多次曝光批评,但每年仍有一些考生因不能按时接到录取通知书而错过了进入高校就读的机会。希望有关部门能以本案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以免误人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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