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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预付部分货款的彩电遭受损害风险谁担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关键看财产所有权是否转移

案情:

王某去城里,看上了一种新款彩电,很想买但钱不够,又怕该款式彩电被卖完,遂与店主商量,先预付部分购机款,第二天再来付足余款取走电视机。店主答应了他的要求,王某便从该款式彩电中指定了一台,与售货员抬至库房门口,准备第二天取电视机时在此装车启运。不料,当晚突降暴雨,有大量雨水侵入该电视机内,导致电视机损坏。

分歧意见:

对该由谁来承担电视机遭受损害的风险责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视机的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视机的风险责任由该商店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本案情况,要区分风险责任,关键要弄清电视机的所有权归谁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的风险责任即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也随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预付了部分电视机款,但双方只是就电视机的买卖达成了附条件的协议。尽管此商店不能再擅自处分该电视机,但电视机的所有权因买卖合同的未完全履行,即王某未交足电视机款,并未发生转移。因此,电视机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属该商店所有,其遭损害的风险责任亦未发生转移。故该电视机的风险责任应由商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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