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国家赔偿案例 >> 查看资料

内部纠纷不构成侵权一信鸽协会状告6位副主席被驳回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信鸽协会班子内部成员因组织秋季信鸽竞翔活动产生纠纷,信鸽协会以侵犯名称权为由,将以赵某为首的6名副主席告上法庭。该区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信鸽协会的起诉。

楚州区信鸽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该区信鸽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组织,受楚州区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协会的领导班子由主席1人、副主席7人以及秘书长1人组成。去年秋天,以该协会法定代表人刘某等为首的3位领导与赵某等6名副主席为组织一年一度的秋季信鸽竞翔活动产生矛盾。9月,信鸽协会未经协会常委会研究即组织了信鸽竞翔活动。随后赵某等6名副主席经协商也举办了两次此类活动,因没有协会的公章,在发给获奖者的荣誉证书中,只好尴尬地盖上了赵某等6人的私章。

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等6人作为信鸽协会的副主席,经过协会多数常委同意,以协会名义组织了两次信鸽竞翔活动,财务收支也列入了协会的财务账册,其行为是协会的内部行为。原告信鸽协会与被告赵某等人的纠纷是社团法人内部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应由双方按照协会章程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