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来衣物卖600夫妇被判赔6000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丈夫在街头捡来一包衣物,妻子见了拉出贱卖得款600元。后失主寻上门未讨到失物而将这对夫妻告上了法庭。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日前判处龚务正、关爱梅赔偿失主6100余元。
龚务正、关爱梅夫妇在武汉做一次性碗筷生意。2003年11月25日上午,龚务正在汉口常青路捡到一包用编织袋装着的衣物,便用自行车拖回了家。其妻关爱梅见后,将这些捡来的衣物贱卖得款600元。次日,失主武汉口岸航空客货运公司找上门来,龚务正极尽努力,仅追回15件衣物。该公司称内有125件衣物,并已向托运单位深圳一家服装公司赔偿了货款1.5万余元,而龚务正称包内只有74件衣物。后武汉口岸航空客货运公司将龚务正夫妇告上法庭,索赔货物损失的三份之二即1万元。法院认为,龚务正夫妇拾物后不交还失主的行为属不当得利,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