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李逵”如何判定
「案情」
2004年4月,李某起诉张某欠其借款10000元,向法庭提交了借据一份。诉讼中,张某辩称该笔借款已还过且李某当时已将借据退回,同时也向法庭提交借据一份。经质证,张某对刘某提交法庭的借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李某对张某偿还过10000元的陈述也予以认可,但称该笔还款系还借其配偶的另外10000元,同时否认张某的借据系其退回。张某是否曾借过李某配偶10000元已无法查明。
经比较,原、被告提交法庭的两份借据内容相同,借据的眉头、字距、行距、签名及落款日期等表面形式几乎相同,其中的错误笔画甚至也相同。证人吕某出庭作证证实,借李某10000元的借据内容由其当场书写、由张某签名后当场交付李某,李某对此也予以认可。经当庭辨认,吕某证实原告持有的借据系其书写而被告持有的借据非其书写。
「评析」
一笔借款,两张“相同”借据,原、被告各执一词。应如何审核判断双方提供的证据并认定案件事实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①张某及证人吕某对李某提交法庭的借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李某提交法庭的借据的真实性应予认定;②张某虽存在还过10000元的事实李某并予以认可,但张某并不能证实该笔还款属偿还本案李某主张的借款,故该事实不能否认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③李某在诉讼中虽未能证实其配偶借过10000元给张某,但这是因客观原因(原始证据已不被李某及其配偶控制)所致,不能因此就认定张某的主张成立,否则显失公平。综上理由,应当对李某提供的借据予以认定并判决张某偿还10000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认可原告提供的借据的真实性,但双方对该笔债务是否履行存在重大分歧,案中也存在蹊跷之处,应当对本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不能简单的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据认定案件事实。运用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考察本案:李某认可张某借款时当场书写(吕某代写张某签名)并交付借据,由此可以认定该借据一直由李某持有;李某与张某提交法庭的两份借据几乎完全相同,具有临摹的重大可能,故应对两份借据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如果认定张某持有的借据系从李某持有的借据临摹而来,则可推定张某的借据系李某退回(因为只有李某具有临摹的客观条件),李某已认可张某还过10000元,恰与张某的陈述相吻合,故可认定李某系虚伪陈述,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反之,则可认定张某的主张不成立,应依法判决其偿还李某100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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