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喝药亡该不该赔偿
案情:甲与乙两家系邻居关系,且菜地相邻。2003年4月18日早饭后,甲与乙在村西边菜地为地界不清而发生口角、吵骂,继而发展为互相厮打,甲将乙面部多处抓伤,后经同村人劝解,双方各自回家。不久,乙喝农药中毒倒在自家楼门外边,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乙之子女为此支付医疗、丧葬等费用3000元。后乙之子女起诉甲于某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等费用3000元,死亡慰抚金10000元。某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乙面部多处被甲抓伤,人格受到侮辱气愤之下喝药而死,其死亡原因与甲的侵权行为相关联,甲的侵权行为是导致其服毒死亡的重要原因,甲对乙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乙之子女医疗等费用3000元,支付死亡赔偿金6000元。甲不服,以乙的死亡不是其造成的,故不应赔偿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诉。
我院在审查后就该案应否提请上级院抗诉存在不同意见,主要分歧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不应提请上级院抗诉。
主要理由是:1、甲与乙进行吵骂,厮打致乙面部多处受伤,其应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他人的后果,且最终也导致了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对该死亡后果主观上有过错。2、乙在人格收到侮辱之后,气愤之下喝药而死,其死亡原因与甲的侵权行为相关联,该侵权行为是导致乙服毒死亡的重要原因,在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由甲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因此,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不应对该案提请抗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应提请抗诉。
理由如下:1、乙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其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乙的死亡,是其自己喝农药中毒导致的,其应对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管处于什么原因,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通过一定的手段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乙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喝农药能够致人死亡的结果是明知的,但却依然实施了能够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其对自己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因此,乙对自己的死亡存在过错,其应对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有对造成其面部轻微伤有过错的甲对乙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
2、乙的死亡与甲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与乙为地界不清而发生口角、吵骂,继而发展到互相厮打,甲将乙面部抓成轻微伤,乙回到家中后,自己喝下农药,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从表明上看,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有一定联系,但二者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下发生该项结果,还不足以判断有因果关系,必须在通常情况下,依社会一般的观念也认为有发生该项结果的可能性时,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甲将乙面部抓成轻微伤的行为,依照一般社会经验判断,不具有引起乙死亡的可能性。因此,甲的行为对乙死亡结果的发生而言,只是一般条件,不是死亡原因,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甲没有过错,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的结果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以甲有过错且其行为是乙死亡的重要原因为由判决甲承担赔偿责任,显属错误,因此应提请抗诉。
其后,本案依第二种意见提请上级院抗诉,上级院在审查后采纳了该意见。同时认为,甲将乙抓成轻微伤的行为,客观上对乙死亡会产生一定影响,甲虽不负赔偿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考虑有甲给予乙的亲属适当的补偿为宜。现在抗诉书已发出,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刘书清韩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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