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借钱不还谁负责
案情:2004年10月,李某(当时15岁)因同学高某有急事而向张某借钱,张某与李某的哥哥关系好,遂借给李某2000元,李打借条承诺半年内还清。因到期未还,张某多次向李某的母亲陈某索要,陈某均以事前未征得其同意拒付。张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追回此款。陈某在庭审中辩称:李某所借之钱借给同学高某,高某现下落不明,故无法还钱。李某系未成年人,其所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所以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对此款不应归还。
分歧意见:在处理本案时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款应由高某归还。因为李在借钱时就已经表明,这个钱是为高某借的,因而,李是代高某借钱,且实际用款人也是高某。故张某不应起诉李某及其母,应直接起诉高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款应全部由李及其监护人归还。理由是,李虽然是未成年人,其不能独立负民事责任。但其借款金额不大,与其年龄特征、认知等相符。所以,他借款的行为合法有效,此款应由其个人还。但其是学生没有还款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由其监护人归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诉讼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李某向张某借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这是双方实施的一种民事借贷行为,确认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首先要看李某是否具有与之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果实施其他民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同时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李某实施借钱行为时15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向张某借钱转手给了高某。依照李某的年龄、智力状况,他不能理解这种行为,也不能预见该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而李某的母亲陈某,对李某的借款行为不予追认。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又明知李某是为同学借钱,将钱借给未成年人李某,自己也有过错。
因此,张某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不能完全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且在没有征得其母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借钱给李某是错误的,应负一定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李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借款立据,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夏思扬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