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坐台女拿走客人提包的行为是侵占或是盗窃
案情:
嫌疑人李某某,女,19岁,系某娱乐场坐台女。
2004年12月一日晚,李某某在某娱乐场陪客人王某和其他客人玩。当晚11点许,王某将装有现金12800佘元等物的提包放在包厢桌上到包厢外打电话,此时其他客人结帐后离开。李某某送客后即返回包厢,见仍无人便将提包拿走,进而盗得包内现金等物逃离。王某打完电话后回到包厢未见提包,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日,李某某用所盗钱购照相机一部。后经查获李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对于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无异议,争论的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构成侵占罪还是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侵占还是盗窃,应当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犯罪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
我们都知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而盗窃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个罪相同的是: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且都是自然人这是其一;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这是其二。两罪的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财产的所有权;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要注意的是“公民财产”与“公私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是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财物中的托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则可以是他人的任何财物;三是犯罪的行为不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已被行为人持有或控制的他人财物,通过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盗窃罪的行为则是行为人对所有人持有和控制的公私财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使其脱离所有人而实现非法占有;四是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产生时间有别。侵占罪的犯罪故意产生于行为人已经持有他人财物之后,盗窃罪的犯罪故意则产生于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之前。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肖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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