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进口支架未说明是否侵犯患者的知情权
[案情]
李某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2003年11月22日因突发冠心病,急性下后壁右室心肌梗塞,被120救护车紧急送至连云港市某医院。后经医院及时实施手术抢救,挽回了李某生命,并康复出院。李某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6.9万余元,已交纳4.2万元,尚欠2.7万余元至今未付。医院遂诉至法院。李某则提出,其本人及子女都系下岗职工,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在手术前,其就手术费用问题曾咨询过其主治医师,在得到主治医师亲口承诺手术治疗费用最多只需4.5万元的前提下,才决定实施手术治疗。并且,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在没有征求李某任何意见的情况下,给李某用于心脏搭桥手术的支架直接使用了进口支架(国产支架与进口支架价格相差近一万元),其行为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造成了患者医疗费用大幅上扬。因此,李某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
庭审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在为被告李某做心脏搭桥手术时,使用进口支架已征求李某的意见的证据。患者李某也未能提供其主治医师曾作过口头承诺的证据。
[裁判要点]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与被告李某之间已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
该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李某接受了医院的医疗服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李某拒不偿还所欠费用于法无据。但原告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性行业,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应该为其提供的重大服务费用支出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患者对此事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原告在未征求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使用进口支架,对被告医疗费用的大幅增加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医疗费用1.8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点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种新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也随之不断涌现。在这些纠纷案件中,患者的各项合法权利往往被忽视,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知情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使患者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能够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并通过这种了解作出是否接受服务和接受什么样服务的最终选择。这项权利,也是一种人本精神的体现。
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服务行业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都无权剥夺和漠视消费者的这项权利。此案中,原告医院在为患者李某实施手术治疗时,直接为其使用了进口支架。也许,原告的初衷是善意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手术质量,但他们的行为却无形中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案也从另一方面给从事服务的行业一种启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服务者所需要的不只是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还应该尊重消费者的权利,遵守服务规则。
张宏陈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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