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时受伤谁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王某是靖宇县某家政服务中心的家政服务人员。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到张某家打扫房间,在工作中,不慎从楼梯上滑倒,手部骨折。张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提出王某是接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而打工受伤的,应由家政服务中心支付医疗费用,而家政服务中心则认为,王某是为张某服务而受伤的,应由张某支付医疗费用,王某应向谁讨要这笔医疗费用
[评析]从本案反映的情况看,王某与家政服务中心之间存在着雇佣合同关系,而家政服务中心与客户张某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各合同主体只能根据其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由于王某的雇主是家政服务中心,而不是张某,张某也没有对王某实施伤害行为,王某只能向家政服务中心索要医疗费,如果其拒绝赔付,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娄立君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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