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服役啤酒瓶炸伤眼厂家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张老师在开启啤酒瓶时被爆炸的酒瓶炸伤眼睛,事后,他发现酒瓶系5年前的旧瓶。为此,他将啤酒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月20日,经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调解,啤酒厂赔偿张老师各类损失1.85万元。
2005年9月的一天中午,陵县X镇中学张老师在家中宴请同事,他从墙角搬出前几天买的一箱啤酒,一手从中提出三瓶,逐一开启瓶盖。随着“砰!”一声巨响,张老师手中的酒瓶发生爆炸,他连忙用手捂住右眼,鲜血从指缝中冒出。送医院手术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张老师眼眶留下了约两公分长的疤痕,眼球向外偏斜、复视,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张老师发现,该箱啤酒中,啤酒瓶的生产日期大都与包装箱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不符,有的生产日期竟为1998年5月,发生爆炸的啤酒瓶生产日期是2001年1月。
张老师认为啤酒瓶爆炸的原因是该啤酒瓶反复回收使用所致。在向厂家索赔遭拒后,他一纸诉状将该啤酒的生产厂家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啤酒瓶虽非自爆,但爆裂的啤酒瓶明显超出国家建议的2年使用年限,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被告啤酒厂应对原告张老师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啤酒瓶和包装上都印有“小心轻放,禁止碰撞”等警示字样,而原告张老师却一手提三只酒瓶开启瓶盖,也为伤害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可能,亦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啤酒厂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张老师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5万元。
郑春笋陵法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