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保安旁观打架物管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
2004年9月19日晨,已下班的小区保安殷某、章某在外喝酒后回到小区门口,和当时在班的保安周某、周某某闲聊,恰遇陆某从外骑车至此,殷某与陆某因言语不和而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扭打,当值保安周某、周某某上前将双方劝开。原告离开后不久,又回来寻找丢失的鞋子和自行车,再次和被告殷某发生争执,被告章某从宿舍回来后推着为小区业主送牛奶的三轮车至此,看到原告和被告殷某扭打,便上前制止并抱住原告拉偏架,致原告受伤,该纠纷地点在华阳佳园小区大门口内、保安岗亭旁,当值保安当时未予劝阻此次纠纷。经法医鉴定,原告已构成重伤。法院在审理后判决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因原告和被告华阳物业公司等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原告遂于2005年5月诉至法院。被告章某认为其拉偏架致原告受伤时,是在履行被告华阳物业公司安排的送奶期间,送奶不仅根据被告华阳物业公司安排,且报酬全部从公司领取,被告章某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被告华阳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阳物业公司认为被告殷某殴打原告属个人行为,被告章某为小区业主送牛奶不全从公司领取送奶费,被告章某拉偏架行为亦属其个人行为,被告华阳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
关于本案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殷某和被告章某共同伤害原告系共同侵权,二人在下班期间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原告的损害与被告华阳物业公司无关,其损害应由被告殷某和被告章某依法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殷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被告章某拉偏架行为发生在履行物业公司安排的为小区业主送牛奶的过程中,其行为与其工作职责有关,属职务行为,且有重大过错。原告的损害应由被告殷某和被告华阳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殷某和被告章某的共同侵权行为发生在下班期间,不是职务行为,二人应对原告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华阳物业公司在纠纷现场有两名在岗保安,有能力制止该纠纷却不制止该纠纷,致使原告遭到持续殴打,违反了法定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合理限度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在判决时采纳了上述第三种处理意见。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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