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卖房有效吗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王某和妻子张某已分居4年,即将办理离婚。两人在婚后曾购买住房一套,王某瞒着张某将房子以3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表弟刘某(与该夫妻也是邻居)。两人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刘某将首批20万元房款交给了王某,另约定其余18万元等房产过户以后支付。在两人去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候,张某发现丈夫私自卖房的行为,并坚决反对,从而双方产生纠纷。
律师点评:本案中王某私自与刘某签订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王某应当将已收取的20万元返还给刘某,刘某无权再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一,这套房屋是王某和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王某在卖房时并未与张某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刘某作为王某的亲戚和邻居对张某夫妇的分居以及正在闹离婚的事实应当是知情的,有正当理由相信这一卖房行为不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购买王某单方处置的房产,王某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例举的情形,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第二,张某的共有权被侵犯。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4项的规定,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本案中,王某将房屋卖给刘某,未经共有人张某的同意,侵犯了张某对该房屋的共有权,因此这一买卖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