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录取协议未如愿合同违法各担责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件回放
为让儿子上理想的大学,母亲与人签订“招生录取”协议。结果,大学没上成,近万元又打了水漂。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招生”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刘女士承担自身损失的30%责任,被告和第三人承担70%的责任。
2006年7月,原告刘女士为让儿子佳贝上某医科大学,找到被告颜某父子,与之签订了“招生”协议,约定由颜某父子保证儿子上某医科大学,刘女士随即交给颜某两人3万元。之后,两被告又找到第三人张某帮办此事,并付给张某2万元。后来,佳贝并未被约定学校录取。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张某之间所达的“招生录取”协议,违反国家教育及招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属无效民事行为。对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子未参加任何招生考试而串通被告和第三人实施违法行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两被告和第三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提供招生信息服务,应承担主要违法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父子返还原告现金7000元,第三人返还原告现金1.4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治新报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