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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录取协议未如愿合同违法各担责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件回放

为让儿子上理想的大学,母亲与人签订“招生录取”协议。结果,大学没上成,近万元又打了水漂。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招生”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刘女士承担自身损失的30%责任,被告和第三人承担70%的责任。

2006年7月,原告刘女士为让儿子佳贝上某医科大学,找到被告颜某父子,与之签订了“招生”协议,约定由颜某父子保证儿子上某医科大学,刘女士随即交给颜某两人3万元。之后,两被告又找到第三人张某帮办此事,并付给张某2万元。后来,佳贝并未被约定学校录取。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张某之间所达的“招生录取”协议,违反国家教育及招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属无效民事行为。对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子未参加任何招生考试而串通被告和第三人实施违法行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两被告和第三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提供招生信息服务,应承担主要违法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父子返还原告现金7000元,第三人返还原告现金1.4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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