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祠胡同”未经许可连载《鬼校日记》被判侵权
中国法院网讯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原告王亚军诉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艺龙公司因在其经营的西祠胡同网站上连载了未经原告授权的恐怖小说《鬼校日记》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判在西祠胡同网站上立即删除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小说《鬼校日记》的内容;并在网站的“聊斋在线”栏目首页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0元。
王亚军是校园恐怖小说《鬼校日记》的作者,于2006年2月16日以“廊坊王亚军”的网名在新浪网新浪论坛读书频道首次连载发表该小说。2006年8月,王亚军发现艺龙公司经营的“西祠胡同”网站玄幻版块下的“聊斋在线”栏目中的讨论区自2006年2月26日起未经其许可也在连载《鬼校日记》。相关页面显示该《鬼校日记》是由讨论区用户上传到“西祠胡同”网站的。后原告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艺龙公司赔偿其损失75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但艺龙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主观过错,在原告起诉后直至开庭审理完毕未将《鬼校日记》从其网站上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亚军是《鬼校日记》的著作权人。艺龙信息公司经营的西祠胡同网站的讨论区内出现了该网站注册用户上传的《鬼校日记》内容,此行为属于将《鬼校日记》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行为。该传播行为并未经作者王亚军许可,属于侵犯王亚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对此,艺龙信息公司应当承担删除相应侵权内容、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王亚军提出要求艺龙信息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及在西祠胡同网站、新浪网、《中国青年报》、《华夏时报》、《京华时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王亚军未就其精神上的损害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举证,且依据本案侵权行为的范围,艺龙信息公司在西祠胡同网站上载《鬼校日记》的相应栏目赔礼道歉可以弥补王亚军受到的精神损害,故法院对王亚军提出在西祠胡同网站上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思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