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摔伤商家应否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到营业大厅交话费出来后在台阶上跌倒伤者讨损失———
典型案例
王先生在某通信公司营业大厅交完话费后,走出大厅下台阶时,不慎在台阶上跌倒,并向下滚了好几级台阶,造成右踝骨粉碎性骨折。王先生要求通信公司赔偿医疗费。
经查,该四级台阶从下向上踏步高度依次为21厘米、20厘米和22厘米。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营业性公用楼梯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厘米,通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王先生自己不小心跌倒,通信公司不应担责。
法官解析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规定,营业性公用楼梯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厘米。
本案中,通信公司营业大厅外的台阶踏步高度均大于15厘米,通信公司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先生受伤,应负主要民事责任。
法制晚报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