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宣判一金融凭证诈骗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对一起伪造金融借记卡、骗取银行巨款的金融凭证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曾勇峰、柴云岳十四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至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月,被告人浙江省江山市农民王某某、毛某某等人结伙在中国银行浙江省杭州市X路处ATM(自动取款机)上,采取安装摄像探头偷拍密码、捡拾他人丢弃的取款条等手段,窃取中国银行借记卡长城卡信息,尔后制成10余张伪卡,在杭州市多处ATM机上取款人民币10万余元。2002年2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还伙同毛某某、曾勇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农民)、柴云岳(浙江省江山市农民)等人通过华夏银行95577电话和网络银行系统,大量查询并窃取该行华夏借记卡信息,尔后制作伪卡。在南京、杭州的ATM机上骗取华夏银行人民币共计103万余元。
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借记卡,骗取银行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曾勇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柴云岳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惩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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