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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车险赔案引起的思索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98年12月5日,人保宁夏公司接到机动车辆险出险报案。二个月前,程某的父亲将自己的私有营业性东风牌汽车投了保险。刚学会开车的程某在倒车时,不慎将自己两岁的亲生女儿轧死。

[分析]

对于该案的理赔处理,出现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由于程某没有驾驶执照,属不合格驾驶人员,因此应当拒赔。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中明确规定,”私有或个人承包的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而该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应予拒赔。第三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与儿子已分成两家,不属家庭成员,应予赔付。这里的关键在于程某的女儿与被保险人(程某的父亲)是否存在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却不是以是否分家作为判断标准。保险公司认为,车主与受害者虽有亲属关系,但不同居一家,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因此应给予赔付。笔者认为,目前对分家后就不再是家庭成员,这一说法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在道义上也似乎说不过去。而在保险合同中有关家庭成员的除外责任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此案给予赔付,是否会由此诱发道德风险呢此外,此案还涉及到”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到底如何界定的问题。程某虽然学会了开车,但没有驾驶证。保险活动遵循互惠互利原则,《保险法》也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释要有利于被保险人。但笔者认为,为了减少纠纷,增强保户对保险公司的信赖,亟需对此有个明确的界定。

[结论]

综合看来,笔者认为本案不该赔付。同时该案也引起我们一连串的思索:分家对家庭成员关系的影响以及“合格驾驶员”的具体界定尚需业界人士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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