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事项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介绍
1999年,从事个体运输的顾先生将自己购买的一辆黄河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和汽车运输承运责任保险,交纳保险费2000多元。在投保是,顾先生的汽车并没有带挂车,但在后来的运输过程中,顾先生又增加了挂车,但并未将此事通知保险公司。
同年,顾先生在一次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不慎将一位骑自行车的人撞倒造成重伤,虽及时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死者的医疗及安葬费共计8500元。于是,顾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但保险公司拒绝了顾先生的索赔要求,理由是该车在投保时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对未带挂车的汽车负责赔偿责任。但顾先生坚持认为,肇事伤人的是保了险的汽车,而不是挂车,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增加挂车后发生的以外事故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的人在承保时也没有特别讲明。因此,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偿。
案例评析
首先,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车辆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按未带挂车的车辆收费;其次,汽车加带挂车时增加了新的风险,而这种风险是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考虑在内的;再者,顾先生增加挂车,并未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单,也未承担挂车保险的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人如果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顾先生的请求不能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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