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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交警违法被判赔5.6万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受伤女子卢某状告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罗湖大队一案,罗湖法院确认被告罗湖交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10月23日一审判决其在7天内赔偿卢某经济损失5.6万元。

  2000年10月1日晚上8时,卢某在深南东路与北×路交界地段斑马线过马路时,被一辆飞驰而来的白色捷达车撞倒在地,她在剧痛中失去了知觉,肇事车逃离了现场。深圳市红十字会医院会诊后确认,卢某为严重脑膜外血肿和右小腿骨折,脑外科专家为她施行了开颅急救手术和骨折接驳手术。卢某认为肇事车被发还车主是交警不作为所致,遂将其告上法庭。

  据罗湖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罗湖法院认定在肇事司机身份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肇事车车主容某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对被告提出的肇事车系被盗车,罗湖法院作出了不同认定。

  罗湖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珠海市刑警大队一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肇事车是被黄某以租车为名从容某的丈夫谭某手中开走的,而非被盗窃车辆。珠海市刑警大队一支队对谭某的讯问笔录、珠海市前山派出所对容某的询问笔录均证实了这一点。因此,罗湖交警大队认定该车属被盗期间肇事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罗湖交警大队在肇事车辆车主未交付保证金及预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将肇事车辆发还给车主,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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