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不服起诉交警部门
发布日期:2013-06-06 作者:杜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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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一张只显示车辆号牌的静态图片,就能判定车辆占用公交专用道吗?法官给出的答案是不行。近日,雁塔区法院判决撤销了一起交警的处罚决定,退还罚款。法官认为,光凭一张交警用照相机拍摄取证的照片认定车辆占用公交专用道,属于“证据不足” 。
对交警处罚不服提起诉讼
刘师傅是一位出租车司机,今年1月,他在网上查车辆违章记录时,发现自己驾驶的机动车2011年12月21日在西延路违规使用专用车道。今年1月24日,刘师傅去接受处理时,西安市交警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写明,刘师傅驾驶的车辆“在西延路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要罚款100元。
第二日,刘师傅缴纳了罚款,但他对此提出异议,今年2月18日,刘师傅向雁塔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起诉书中,刘师傅称,处罚的依据是一张静态图片,仅能显示车辆号牌,无车辆具体特征,无任何有效参照物,更没有明显的地理特征,无法证明违法地点是西延路,“因此该证据显示不出原告驾驶车辆使用专用车道的过程及性质。”
刘师傅的代理人刘波说,交警支队取证的照片不能证明是本市行政区域,也不能证明交警支队对该地点具有执法权,“市交警支队未遵守相关文件规定,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刘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退还罚款。
交 警
辩称处罚事实清楚
雁塔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交警支队提供了两份证据,包括违法信息照片一张,证明违法车辆行驶在公交专用道的事实、违法录入的时间和违法地点,还有西延路交通标志及位置照片,证明该路段交通标志的设置情况。
“你们的证据只是一张静态照片,并不能证明我违章,也不能证明我当时所在的是西延路。”面对刘师傅提出的问题,市交警支队答辩称,违法照片能清楚显示车辆号牌和基本特征,说明该路段为支队曲江大队辖区西延路公交专用道。所拍照片清晰、完整,足以证明违法事实,“交警支队处理原告违法行为符合简易程序规定,处罚依据准确,处罚幅度适度合法。”请求驳回起诉。
法 院
一审判决撤销处罚退还罚款
今年4月9日,雁塔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刘师傅承认驾驶过这辆机动车,但否认在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时间和路段驾车经过。法院认为,此案的焦点问题是市交警支队对刘师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经法院审查,市交警支队对刘师傅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是一张照片,照片上能显示出车辆号牌,但没有拍摄时间,也不能显示该车辆当时所在地点、时间和专用车道路面的标志标线,不能反映出刘师傅驾驶该车辆占用专用车道的时间、情节和状态特征。对于交警支队提交的西延路专用车道交通标志设置的图片依据,法院指出,图片上没有显示出刘师傅所驾车辆,而且刘师傅当庭否认当天驾车经过此路段,所以这个证据不能反映出刘师傅在该路段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
法院一审宣判,市交警支队采集的照片不足以认定刘师傅实施了占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因此交警部门对刘师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因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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