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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高速下车之后 发生事故谁来赔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边维娟律师
应乘客方便回家的要求,客车车主王某在高速公路违规下客,结果乘客却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某按责赔偿受害人35000元后,王某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今年5月,泗阳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胡某家住京沪高速路旁,常年在外打工。2012年3月,胡某搭乘王某的车辆从南京回家。在车辆行驶至胡某家附近时,胡某为了方便,便要求王某在高速公路上靠边停车下车。王某也未作他想,便停车让胡某下车。谁料胡某下车后,在穿越高速公路时,被刘某驾驶的车辆撞到,胡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共花费医疗费用十万余元,最终不治身亡。此次事故经交通巡逻警察认定,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队调解,王某按责支付医药费35000元,肇事车主支付6万余元。

  王某赔偿后由交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投保属实,但是受害人胡某下车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所以投保车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另外赔偿款是王某个人支付的,原告公司没有遭受损失,因此不承担保险责任,不予赔偿。交运公司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司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违规停车下客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王某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而王某公司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属实,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交运公司保险理赔款35000元。

  法官寄语: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有乘客为了方便,要求司机在高速公路或者非站点等不能停车下客的地方下车,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一旦乘客下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违规下客的车辆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们,无论你是司机还是乘客,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一定遵守交通规则。


  作者单位:江苏泗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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