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雇主双亡该向谁索赔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边维娟律师
2007年3月中旬,经人介绍,孔洋认识并雇用了司机周林为自己开车,到云南拉西瓜。2007年4月3日6时05分,当车辆行驶至云南省云县境内时,车辆失控翻入道路右侧的沟里,造成周林与孔洋当场死亡,所载西瓜全部损坏,车辆及道路受损的死亡交通事故。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为周林驾驶超载车辆在通过长距离下坡段时操作不当,导致刹车过热,车辆制动效能降低造成车辆失控,周林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孔洋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周林的妻子、父母认为,周林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洋妻子王珍和中原物流南阳分公司、安邦保险南阳支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2万元。
被原告告上法庭,孔洋的妻子王珍非常不理解,原告丈夫周林驾驶车辆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自己丈夫孔洋死亡和车辆损坏,自己没有向他们索赔,他们反而向自己索赔,坚决不同意原告要求,并和儿子及丈夫母亲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孔洋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0万元,车辆损失8万元,安邦保险南阳支公司承担投保范围内的保险责任。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亲属周林的死亡,是在被告丈夫孔洋雇用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孔洋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孔洋已死亡,周林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由其妻子王珍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依据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人周林驾驶超载车辆,操作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以原告方承担30%、被告孔洋之妻王珍承担70%为宜。虽然原告作为死者的近亲属遭受了精神损害,但由于原告亲属周林存在重大过失,有关精神抚慰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原物流南阳分公司系事故车辆的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邦保险南阳支公司在2万元的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王珍反诉涉及案外人,不符合反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可另行主张权利。
卧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511.97元,被告中原物流南阳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邦保险南阳支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卢国伟吴明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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