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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雇主双亡该向谁索赔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边维娟律师
2006年6月,南阳市卧龙区的王珍与丈夫孔洋用积攒的钱买了一辆东风货车,并将该车挂靠在中原物流南阳分公司名下,同时在安邦保险南阳支公司为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
  2007年3月中旬,经人介绍,孔洋认识并雇用了司机周林为自己开车,到云南拉西瓜。2007年4月3日6时05分,当车辆行驶至云南省云县境内时,车辆失控翻入道路右侧的沟里,造成周林与孔洋当场死亡,所载西瓜全部损坏,车辆及道路受损的死亡交通事故。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为周林驾驶超载车辆在通过长距离下坡段时操作不当,导致刹车过热,车辆制动效能降低造成车辆失控,周林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孔洋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周林的妻子、父母认为,周林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洋妻子王珍和中原物流南阳分公司、安邦保险南阳支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2万元。
  被原告告上法庭,孔洋的妻子王珍非常不理解,原告丈夫周林驾驶车辆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自己丈夫孔洋死亡和车辆损坏,自己没有向他们索赔,他们反而向自己索赔,坚决不同意原告要求,并和儿子及丈夫母亲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孔洋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0万元,车辆损失8万元,安邦保险南阳支公司承担投保范围内的保险责任。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亲属周林的死亡,是在被告丈夫孔洋雇用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孔洋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孔洋已死亡,周林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由其妻子王珍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依据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人周林驾驶超载车辆,操作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以原告方承担30%、被告孔洋之妻王珍承担70%为宜。虽然原告作为死者的近亲属遭受了精神损害,但由于原告亲属周林存在重大过失,有关精神抚慰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原物流南阳分公司系事故车辆的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邦保险南阳支公司在2万元的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王珍反诉涉及案外人,不符合反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可另行主张权利。
  卧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511.97元,被告中原物流南阳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邦保险南阳支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卢国伟吴明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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