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让对方时占道发生事故如何定责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边维娟律师
一、简要案情
2008年某月,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沿一条5米乡道由北往南行驶。中午12点钟左右行至小学门口路段时遇刘某驾驶农用车相向而来,当时刘某行驶在公路西侧(行驶在唐某车道这边)。当时两车相距三、四十米,唐某打喇叭警示后发现刘某行驶在他车道上并且没有避让的意思,唐某怕发生事故就往公路东侧避让(刘某的行车道),在唐某避让时刘某也往公路东侧避让,结果两车在公路东侧偏公路中间相撞,造成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意见分歧
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勘查现场后,在事故认定上产生了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唐某驾车在发生事故时占道行驶,在事故发生中过错比较大,刘某驾车无过错较小,因此主张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第二种意见是唐某驾车在发生事故时虽然占道行驶,但是他是因为避让刘某才往刘某的车道上让的,在事故发生前刘某一直占着唐某的车道,因此主张两者过错同等。主张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第三种意见是唐某驾车在发生事故时虽然占道行驶,但是他属于正当的避让行为,而且这种避让行为是由于刘某的占道行为引起,主张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
三、意见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是一种系统性的科学分析过程。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的分析不仅分析车辆相撞时在公路上的相对位置,而且还要分析产生事故发生的相对位置的原因。因为事故分析要分清引起与被引起的原因。而这两种原因往往相互转化的,互为因果。本案中我们看见的交通事故现场是刘某占道,如果我们采用机械的、片面的观点来分析此事故就会产生对案件定性的偏差。因此本人不同意第一种意见。在对案件原因力的定量分析时,我们也不能以行为的对等来衡量两者之间的责任。因为原因力的定量分析不但要研究原因的因果,而且这种因果要建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双方法律规定的义务上来分析,这样才能有法于据。本案中刘某驾车在视线良好且本车道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开车占道行驶,在唐某示警下也没有改变车道导致唐某紧急避险产生事故,根据法律刘某驾车应实行右侧通行,事故前唐某驾车正常行驶,因此正是刘某的行为引起了唐某的避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所以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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