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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无法确定 法院酌定共同负担

发布日期:2013-05-16    作者:冯锦锡律师
本报讯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由于当事人双方均违反交通法规,且因证据灭失,事故责任无法确定,故判决双方共同承担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13时,方某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与薛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对向剐擦,造成乘坐电动自行车的薛妻王某受伤。经诊断,王某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骨缺损、右胫前动脉挫伤,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案,在调查时当事人陈述不一致且现场证据已经灭失,故交警部门无法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双方无法就相关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王某遂诉至宜秀法院,要求方某赔偿损失73449.49元。

宜秀法院认为,方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薛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搭载成人,均违法了交通法规。而且发生事故后,双方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关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的规定,方某与薛某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关于“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遂判决被告方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李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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