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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拉客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免赔吗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冯锦锡律师
编辑同志:     钟某是一“黑车”司机,常驾驶私家车拉客赚钱。3个月前,我乘坐钟某的车回家时,因钟某驾车车速过快,遇突发事件避让不及,导致小车冲出路面,撞到路边大树,致我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鉴于钟某无钱赔偿我的损失,而其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道路交通事故强制险和车上人员险,我于近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绝。其理由是钟某没有有关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其私自拉客牟利属于违法从业,对非法运营保险公司不赔。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读者 洪英
    洪英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第9条规定,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钟某确实没有获取从事客运经营的从业资格证,不是合法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因此其开车拉客属于非法运营,但这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
    一方面,从业资格与保险理赔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从业资格的有无与是否有资格驾驶机动车并无必然联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即使无从业资格也可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钟某没有出租行业从业资格,仅是违反了道路运营运输行政管理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而保险理赔根据的是保险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保险公司借口钟某没有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拒绝理赔,无疑是利用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来否定个体自身的民事义务,显然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能规避保险理赔责任。根据保险法所确定的近因原则,保险人承担理赔责任的前提是损害结果与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你所受到的伤害,与钟某驾车车速过快、遇突发事件避让不及造成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而与钟某是否有出租行业从业资格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你的损害进行理赔。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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