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交通事故律师,多车相撞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3-04-09 作者:赵 强律师
2012年4月9日9时15分许,陈某驾驶牌号为沪FH***7小型普通客车沿G60左侧第一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G60进沪中春路上桥坡处,遇车道前方路面异物停车,适逢车后方同车道的汪某驾驶浙B****C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此,汪某紧急刹车并避让到中间车道,与此同时,李某驾驶牌号为沪B****8大型普通客车,沿G60中间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大客车车头左侧与与小客车车尾右侧相撞,造成小客车向右侧翻且车头撞上牌号为沪FH***7小型普通客车车尾右侧,同时徐某从中间客车中跌落被大客车碾压,徐某经120急救人员诊断,当场已经死亡。中间客车上的石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不同程度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后徐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其他人经医院救治康复。
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汪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前车驾驶员陈某及车上人员无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汪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法院审理判决汪某有期徒刑一年,汪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部分审结后,对民事部门另行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支付赔偿款,不足部分135万余元由汪某承60%,即81万元;公交公司承担次要责任40%,即54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大型客车的驾驶员李某是公交公司的大额车司机,属于公交公司的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侵权责任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情况承担。本案前车无责任,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汪某驾驶的中间小客车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判决其承担60%的责任,后车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其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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