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报警不出警失主状告110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财物被盗
公安接警不出警
2002年6月26日,吴某和同乡程某到河南省卢氏县城办事,当晚住进了县劳动就业培训招待所二楼一个临街的房间。
次日凌晨3时许,吴某上厕所时发现,街对面有三个人正在用一根铁棍撬一门市的卷栅门。吴某急忙叫醒程某和旅馆老板任某。这时,三人发现对面门市的门已被撬开,盗贼正在往外搬东西。任某急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谁知值班人员听到报警后,却轻描淡写地说:“这么晚了,下着雨,哪有人偷东西,睡你的觉。”将电话挂了,三人无奈之下,停了一会儿又拨打了报警电话,让值班人员快点派人过来,谁知值班人员很不耐烦地又挂了电话。三人只好眼睁睁地看着盗贼将搬出的东西装上一辆摩的车,逃离了现场。
赔偿无果
失主状告公安局
当晚失盗的为卢氏县城关镇居民尹某所开的“工艺礼品渔具”门市。事后据尹某称,当晚被盗物品价值2万余元。而从公安机关距离案发地不过一公里路程,若出警不超过5分钟。
事发后,卢氏县公安局下发文件,对当晚110值班民警给予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刑警队尽快侦破此案。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案件一直没有侦破。期间尹某多次找公安机关协商财物被盗造成的损失一事,均无结果。无奈之下的尹某一纸诉状,将卢氏县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
反响强烈
一审判决两方担责
近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承认接警不出警事实的存在,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被告超过两个月没有任何表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程序,故被告关于原告起诉程序不合法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提供的损失数额,依据合法,计算方式科学,因此原告提供的损失数额应予以认定。原告不派人看管门市,有一定责任,应对损失部分予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尹某25001.5元损失的50%,即12500.75元。
该案在当地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许多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谴责。据悉,卢氏县公安局已下发文件,在全县公安系统开展了一场“重视职业道德,杜绝冷硬横推”学习讨论活动,要求全体公安干警以此为戒,转变作风,重新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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