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第一种意见是不予受理。该案诉讼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所有,原告对该款没有所有权,不享有占有、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被告的行为没有侵害原告利益。所以原告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是应当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地款属于承包者个人的特殊“收入”,如果不予受理,属于原告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得不到保护,剥夺了原告的诉权,与法相违。
第三种意见是应该受理。但宜追加某村小组为共同原告。《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对征地补偿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作他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个人所有。所以本案标的的所有权不完全属于原告,而属某村小组与原告共同所有,其中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由某村小组管理,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原告个人所有。因此,村委会利用职权扣留某村小组与原告应得的款项,侵害了某村小组与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某村小组应与王某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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