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颠起腰受伤 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赔偿
发布日期:2013-03-03 作者:张鹏律师
原告诉讼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原告孙某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双方已形成一种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在乘车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庭审中,被告并未举出自己有免责事由的证据,被告没有尽到城市公交运输合同中约定的乘运人将乘客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0935.56元。
案例分析:部分存在承运关系的交通事故,属合同和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该类纠纷根据具体案件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可确保获得最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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