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核准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地点 |
华侨路35号 | ||||||
联系电话 |
服务电话:84702934 监督投诉电话:84725083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 ||||||
办事程序 |
| ||||||
办理依据 | |||||||
法律依据: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使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市房产管理局核定后使用。 | |||||||
办理要件 | |||||||
|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