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人身保险金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所争保险金,依《保险法》规定应归指定的保险受益人所有。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公请求。?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第935-938页]?
[办案要点]?本案的实质在于保险公司给付的人身保险金应归投保人所有还是归受益人所有。《保险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其受益人。若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法》第63条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3月24日以(1987)民他字第52号文作出的司法解释与《保险法》条文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据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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