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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刑事警务工作对策研究

发布日期:2013-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司法制度
【出处】北大法律
【关键词】刑事警务工作;对策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近一个时期以来,司法警察在保障刑事审判(押解、看管、值庭)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把握和处理上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事故,甚至给经济社会增添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必须把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提升到关系全局的高度,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本文在初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尝试提出几点解决问题的对策,供参考交流。

  一、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是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超越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维权”要求,主要表现为:不戴械具,不上囚车(不出庭)。

  二是不服从司法警察管理,主要表现为:上囚车说话,不按要求去做。

  三是庭审中被告人不服从审判,主要表现为:不遵守法庭秩序,乱说话。

  四是被害人家属冲击法庭,主要表现为:泄愤报复被告人。

  五是旁听席有扰乱审判秩序情况,主要表现为:被告家属与被害人家属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甚至谩骂法官和其他人员,蔑视法律,严重影响了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是突发事件影响警务工作,主要表现为:缠诉闹访的当事人及家属采取“堵门挡道”等非正常手段,给案件审判施加压力,经常性地影响和干扰干警提押刑事被告人。

  二、问题的成因

  (一)与公安看守所协调沟通不够

  司法警察没有及时与公安看守所民警沟通了解被告人的有关信息,不能掌握所提被告人当前的思想动态、日常表现等情况,导致措施缺乏针对性、有效性。

  (二)开庭前警务准备不足,警力配备不到位

  警务人员与案件承办人(主审法官)没能及时交流沟通,情况不明,不能根据掌握该案的一些情况,及时制定出相应的警务工作预案。

  (三)一些被告人过分强调自己的不正当“权利”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一方面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享受权利,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看管、值庭工作的过程中,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

  (四)工作不够严谨

  司法警察在押解、看管、值庭时,应使用法言法语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工作不够严谨的情况。

  (五)管理方法存在差异

  监所管理犯罪嫌疑人与司法警察管理被告人之间存在着差别:监所管理是阶段性管理(最少三个月),称静态管理,管理的周期长,而司法警察的管理则是以短期临时性管理为主(一天或几天),称动态管理,司法警察只是在审判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临时性动态管理,由于在管理上存在着差异,一些被告人不适应司法警察的管理方法。

  (六)个别司法警察存在不作为情况

  个别司法警察只做规定动作,出工不出力,没能真正负起责任来,被告人只要“不跑、不伤、不死”,就算完成任务。对于被告人的一些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导致不良结果的发生。

  (七)执行任务不坚决

  在某些法院,司法警察岗位同工不同酬,且具有“临时性”。个别司法警察有“干不了几年、怕得罪人”的想法,在管理被告人时有畏惧心理,怕报复等,造成了执行任务的不坚决。

  (八)个别被告人及其家属以游戏人生的态度对待审判

  他们受西方“人权”和一些娱乐文化的影响,道德观失守,是非莫辨,用游戏的态度对待一切。

  (九)个别法官指挥不力

  有的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期间,遇到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不能及时下达指令,使得司法警察无所适从,贻误战机。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

  科学发展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警务工作决不能成为法院实践科学发展观整体推进工程中的“短板”,必须强调把“人”和“队伍”管理好,促进警务工作整体上水平。首要的是重视整个队伍的思想引导,教育从严。重点搞好“基础教育”和“主题教育”,基础教育是对所有司法警察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养和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进行的教育。主题教育是对一个时期发现的倾向性问题进行的教育,随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搞好理想信念教育、职能任务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无私奉献教育等“四个教育”和职业道德、公民道德、家庭美德“三德”教育。全面培养司法警察的警察意识、大局意识,不能因为怕报复或碍于情面不作为,不敢管理。作为一名司法警察,就应当严格依照《人民警察法》、《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司法警察工作规程》去做,敢于作为。同时牢记不能对违反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体罚或采取其他不应有的行为。

  (二)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行为规范(试行)》

  对一些不听规劝的行为要敢管,如说话、打手势等等,明显已经违反了《工作规程》,司法警察就应按照《规程》履行职则。警务工作特别是提押、看管、值庭,是带有强制性,不管被告人同意与否都要强行押解到指定地点,被告人必须服从法警的指令,不服从的采取相应手段也得执行,以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三)建立威严有序的警务工作环境

  建立正规的与公安看守所民警的信息沟通渠道,在工作中相互支持并形成制度。及时了解被告人的情况,是司法警察刑事警务工作开展的必要前提,是掌握被告人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开展管理的方法。司法警察是从提押开始接触被告人的,司法警察着装严整,态度严肃,与被告人接触时首先告知其应遵守的规定,违反将承担的后果。以威严庄重的面孔出现在被告人面前,使其感到震慑,不敢乱来。对个别故意不服从管理的,要态度明确坚决制止,以势震慑。要注意方法得当,不能体罚或打骂,特别注意不能因为我们的工作而影响审判工作大局。

  (四)调整警力配备加强法庭警戒

  为了有效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人员及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适情增派警力以保证审判区和旁听席人员的安全。首先了解庭审活动是否公开,不公开审理按正常比例配备相应的警力,公开审理就要考虑参加旁听的人数及成份,防止外来因素对被告人的伤害。一是旁听人员与被告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旁听的,无须特别增加警力。二是旁听人员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被害人家属)参加旁听的,首先安置被害人家属的旁听座位以不能伤害到被告人为标准,并设置固定警卫法警,(被告人家属同上)确保随时能采取控制措施。三是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同时参加旁听的,要分别带入旁听区并分别安置以接触不到为标准,固定警卫与流动警卫相结合,防止冲突的发生。四是要设置固定警卫。可根据法庭大小,在旁听区与隔离区(审判区)之间,被告家属与被害家属之间设置1-2个固定位置。在旁听席后面设置流动岗,以随时可以看到审判区和旁听区为标准。

  (五)加强装备硬件建设投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是保证刑事警务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方法。一方面是对法警执行任务情况的监督, 为圆满完成任务提供硬件支持,另一方面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震慑,使其不敢胡来,还能在第一时间内发现情况并及时锁定(固定)证据,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确实不听管理,故意违反监规的,法警队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还押被告人时向看守所反馈,并为刑庭量刑提供参考。

  (六)加强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加大管理力度

  聘任制司法警察在各项警务工作中为法院审判工作做出了贡献,尤其是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为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很多方面存在着问题。如待遇方面没有做到“同工同酬”,工作岗位存在着“临时性”等,基本上是“来去自由”,没有什么职业约束力,“保密性”也存在问题。例如,某法院突然多名法警同一天辞职,给正常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麻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加大管理力度。

  (七)建立异地交叉执行互动机制

  要考虑司法警察工作的地域性,应尽量减少对司法警察个体安全的威胁因素,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各项警务工作中去。建议对本地区一些“涉黑”案件以及强制执行等案件建立异地交叉执行互动机制。如甲区法院审理“涉黑”案件以及强制执行等案件时,为了避免因“脸熟”使个别司法警察执行任务有不坚决现象,甲区法院可以申请调用乙区法院司法警察到甲地执行任务。这样做首先消除了两区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使其全力投入执行任务中去,杜绝执行任务不坚决现象,同时这也是对警员的一种保护措施,体现了从优待警的人文关怀,对司法警察的爱护。这一措施的建立将有利于提升司法警察的战斗力,为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保障。

  (八)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技巧和执法能力

  1、提高政治鉴别力,坚持政治建警。司法警察是准军事化队伍,是带枪的人,工作中长期零距离接触各种刑事被告人和罪犯,工作环境比较恶劣,同时又和各种心态的当事人及闹访群众打交道,就必须思想过硬,政治必须可靠,时刻保持清醒头脑,遇事必须有正确地判断是非的能力。

  2、提高工作的观察力。观察力对司法警察工作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一种业务能力,在提押、看管、值庭、安检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敏锐的观察力,能使法警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准确做出判断,是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审判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

  3、提高工作的自制力。司法警察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警务保障,要充分认识主角和配角之间的关系,在各项警务工作中司法警察是主角,但是在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是配角。不能因自己的一时得失而影响审判工作的大局,要有忍辱负重的精神。

  4、提高机智灵活的应变能力。应变能力是基于以上几种能力的综合体现,是司法警察完成各项警务任务,特别是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尤为重要的警务能力,是服务好审判的前提和条件。所以在平时的业务学习及训练中注重应变能力培养,以适应不同警务工作环境的需要。




【作者简介】
汪军,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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