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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能不能领保险金?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简介〗1996年1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每位员工保额为1万元,受益人栏空白。1998年5月1日晚上8时,该公司的徐女士因小事与丈夫争吵、打骂,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才五天,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局自首。现公安局已结案,定性为“激发性故意杀人罪”。

    〖问题〗徐女士的受益人该不该领取保险金?对于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保险金如何分配,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女士丈夫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按照《保险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于他作为受益人故意造成了被保险人的死亡,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保险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但这并不妨碍其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在该案中因保险单中受益人一项未填,所以依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即法律认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金按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依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的第一继承人。同一顺序上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而在对享受保险金的份额这一问题上又有两种看法:1、徐氏父母各享有1/3保险金,因为徐氏丈夫犯罪的意图并不是为了骗取保险金;2、徐氏父母均分保险金。徐氏夫妇为新婚夫妇,无子女,徐氏丈夫丧失受益权后,保险金的受益权应归属徐女士父母。

    〖分析〗本案实际上并不复杂,主要的争议可以归结为对以下几个问题的不同理解:
    1.受益人不是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其保险金的请求权。
    2.故意对被保险人造成身体伤害的受益人,其受益权的丧失是否也连带其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的丧失。

    对于第1个问题,我们从上文所提到的《保险法》第64条第2款可以得出非常明确的答案,即不论犯罪的意图或形式为何,只要是故意的并造成了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该受益人就丧失了受益权。之所以会在这里产生争议就在于一些人把此项条款的制定意图单纯地理解为为了预防道德风险。诚然,道德风险在这里是主要的考虑,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本案中,如果允许徐氏丈夫获得保险金的话,这显然是违背公共政策的。所以,公共政策也应作为此项条款制定过程中的必要考虑。

    第2个问题存在的争议要更大一些,但以我个人的观点,我认为争议的产生事实上源自于保险法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漏洞。依照《保险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只要有一个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保险人就可以拒绝赔偿(包括对其他无辜受益人的赔偿),而不管他(她)如何引用其他条款来对抗这一规定。理由很简单,任何的引用充其量只会强调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而已,而原条文的明确性并不因此发生改变。前文中,第一种意见是合乎法律的,第二种意见是合乎情理的,但就在这合法与合理之间产生了矛盾。可以说,此规定过分地突出了对道德风险的预防,但得承认,它也有法律过分干预个人自由、侵犯个人权益的嫌疑,试想凭什么一个受益人的犯罪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就得其他受益人替他担着。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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