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还续保上诉被驳回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沈某于2003年1月为女儿思思(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和“附加个人手术医疗保险”,合同期一年,两份保险的第七条同时约定了相同的续保和保证续保条款。后沈某于2004年1月和2005年1月两次续保该两份保险。在第二次续保后,被保险人思思于2005年6月30日因肺炎住院治疗,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肺炎、粒细胞减少症。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于同年8月对思思的住院费用给予了理赔。今年1月3日,两份保险期满,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思思健康因素不符合承保条件不予承保。沈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继续为思思承保上述险种并保证续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两份险种的保险条款中的相关约定显示,合同成立的前提是被告的审核同意。被告基于被保险人健康因素不符合承保条件为由,不予承保,且向原告出具了拒保通知单,被告抗辩合法合理,应予支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权依其掌握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来源可靠,并无恶意拒保。故原告以被保险人两次化验未见异常为由要求被告承保,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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