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理赔争议
发布日期:2013-01-08 作者:郭建力律师
车辆发生事故,车内人员因事故从车内飞出后造成的伤害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由此引发的争论不在少数。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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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朱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疾驰时,由于对路面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原本乘坐在驾驶室内的李忠因车辆惯性被甩出车外致高位截瘫。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忠受伤后住院治疗6个多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存在部分医疗依赖。事故造成原告李忠等各项损失共计64.82万元,李忠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乘坐在驾驶室内,其是车上人员,但后来由于惯性作用,造成原告甩出车外跌伤,此时原告相对于车辆属于“第三者”,因此,朱某及其车辆所有人应承担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除了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8月17日,江西泰和人民法院一审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忠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64.82万元,其中的62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评析:
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界定。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和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理论通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从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保护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因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管驾驶员在车内还是车外,均不属于第三者。
机动车“车上人员”的界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对“车上人员”解释为“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据此,可以得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
由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确定尤为重要。因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而不是从危险发生时起算。
上述案例中,当受害人李忠已经从车座上被甩落到地上,其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身份已经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应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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